(一)户口登记中的民族成分须为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二)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认、登记。公民首次民族成分登记,且父母民族不相同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
本条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