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昭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2号)和《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深化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昭办通〔2019〕2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昭通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昭通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及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目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严格落实竞争政策,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有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通报制度。承担昭通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全市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药品经营许可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和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工作。依职责指导、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参与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执业药师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市场商品价格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商品价格收费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严格落实全市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统筹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知识产权服务业放宽准入政策措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把握商品流通价格,控制CPI保持在合理区间,维持全市社会消费品价格合理增长,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7.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政策措施,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强化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加强商标监督管理,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昭通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昭通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昭通市公安局,昭通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昭通市公安局依法提请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昭通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昭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2)昭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与昭通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昭通市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三)法规科。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承担市政府决定交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实施的行政审批工作。
(五)执法稽查科。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有全市性影响或上级交办的大案要案查办或督查督办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承担打击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关工作。
(六)登记注册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并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负责昭阳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七)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和实施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 负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云南)的应用管理工作。负责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监管工作, 组织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 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承担市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八)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拟订全市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据授权负责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昭通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价格监督检查科。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全市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负责价格收费举报的督办和处理结果的反馈工作。负责价格举报信息的分析研究和重大价格举报问题的报告工作。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举报工作。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负责机关计算机网络建设和管理,维护和管理本系统信息网络日常运行和安全。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工作。
(十一)消费环境建设指导科。拟订全市消费环境建设工作规划和制度。组织开展消费维权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工作,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组织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查处。指导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中心和市消费者协会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和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拟订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十二)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拟定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三)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开展有关活动。拟订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十四)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和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分析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专业性监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督查督办、评价考核制度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拟定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牵头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通报制度。承担昭通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推进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的落实。组织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有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七)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和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流通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特殊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有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八)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根据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食品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有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九)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县(市、区)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二十)药品监督管理科。依职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注册、生产环节的许可、备案及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相关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指导县(市、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二十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依职权负责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相关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国家和省计划监督抽验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县(市、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十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依职权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相关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国家和省计划监督抽验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县(市、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二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察、监督检查国家目录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有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四)计量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五)标准科。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制度,指导协调农业、工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发布和采标对标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指导标准化工作。承担昭通市标准化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六)认证认可管理科。组织实施相关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县(市、区)开展相关认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技术机构、社会公证计量机构及人员资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二十七)知识产权发展科。拟订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发展和政策研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和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依授权承担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宣传、信息传播利用、教育及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县(市、区)专利代理等业务工作及行为规范。
(二十八)知识产权保护科。负责拟订全市专利、商标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商标战略;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筹集和管理专利实施资金和专利申请补助资金,促进专利申请。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承担专业资助和专利奖励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的专利、商标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科技和财务科。拟订实施有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有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派出机构、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有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第五条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80名。设局长1名(正处级,兼任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5名(副处级,其中1名兼任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正科级领导职数34名(含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员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第六条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昭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昭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昭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简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