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事指南适用于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执业证》,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机构或执业机构住所地在在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30000申请事项的申请人。
本办事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司法厅《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办事指南》制定,不代替相关文件规定。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申请人范围: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执业证》,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机构或执业机构住所地在在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30000申请事项的申请人。
申请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参加内地举办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期满,经律师事务所鉴定和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职业者、澳门律师的,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5.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30000的申请事项。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未取得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3.实习或者执业少于规定年限。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第70项。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1号,2003年11月30日发布,2009年9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三、实施机关
昭通市司法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受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许可机构,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许可。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属于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并经内地地方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2.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执业机构变更:
(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
3.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证申请注销:
(1)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2)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该所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4.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 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不得同时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并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
六、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自备 | 如实填写。 |
2 |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 复印件 | 3份 | 云南省司法厅官网下载 |
3 | 身份证明 | 原件 | 3份 | 户籍管理部门颁发 | 真实有效;须经司法部授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
4 |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承诺 | 原件 | 3份 | 自备 |
5 | 资格和受聘说明(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是否受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 | 原件 | 3份 | 自备 |
6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原件 | 3份 | 司法部颁发 | 真实有效 |
7 | 实习鉴定合格证明,以及实习考核合格证明 | 原件 |
| 律师协会出具 | 真实有效 |
8 | 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原件 | 3份 |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 | 真实有效 |
9 | 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 | 原件 | 1张 | 自备 | (免冠、红底、着律师袍、尺寸为3.5×4.9cm) |
七、许可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州市审查受理阶段:20个工作日
省厅审核许可阶段: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州市审查受理阶段:14个工作日
省厅审核许可阶段:7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昭通市司法局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61号昭通市司法局公律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220.165.246.92:8080/lsgzgl/logi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61号昭通市司法局公律科;邮政编码:65700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受理
昭通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重新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线上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昭通市司法局律师科:昭通市司法局办公楼4楼。
(2)电话咨询。
昭通市司法局公律科电话号码:(0870)2159291。
(3)网络咨询。
昭通市司法局律师科:暂无
(4)信函咨询。
昭通市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昭通市司法局公律科;
通讯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61号昭通市司法局公律科;邮政编码:657000。
2.咨询回复
即接即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司法厅网页http://www.sft.y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昭通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昭通市纪委派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0)2134376
信函投诉:市纪委派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组
通讯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61号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云南省司法厅或昭通市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docx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申 请 人
申请执业类别
执业机构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云南省司法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类别”是指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执业的律师执业证等;“执业机构名称”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全称;“受理申请机关”是指受理州市司法局,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受理申请日期”是指受理申请机关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
三、《申请书》中第一横线处应当填写拟申请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名称;第二横线处应当填写拟申请的律师执业类别;第三、第四横线处应当填写拟加入的律师执业机构名称;“申请人签名”,应当由申请人亲自签署。
四、申请人基本情况中:“户籍所在地”填写到县(区);“资格证类别”包括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目前职业身份”是指申请时的职业状况和身份,如无职业、农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教师等;“证照领取方式” 填“到受理机关(州市司法局)领取”或“省司法厅律师行政服务窗口直接领取”;“学习简历”从高中填起,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或自学考试等学习的,也要填写;“工作简历” 要连续填写,不得间断,因脱产学习间断的,要写明情况;“学历” 填写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最高学历及学位;“学位”填写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最高学历及学位;“曾经担任何种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曾担任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不限于律师专业。
五、“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鉴定意见”须如实、全面填写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方面情况的鉴定意见。
六、“受理申请机关审查意见”由受理申请机关填写,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作出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谎报、伪造经历等情形的,应予注明。
七、“执业证类别及编号”由省司法厅填写。
八、本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写,没有填“无”,不得空白。表中栏目不够填写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申请书 市(州)司法局: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 律师执业条件,自愿申请到 执业,并且 同意接收。 申请人郑重声明:本人已知悉申请律师执业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谨此承诺本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注销执业证书及其他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 曾用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片 (二寸彩色 正面免冠) |
出生 日期 | 年 月 日 | 政治 面貌 |
| 加入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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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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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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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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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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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证书类别 |
| 资格证书 |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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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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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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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职业身份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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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 现存何处 |
| 申请执业实习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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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 实习机构 |
| 证照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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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加入的执业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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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及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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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学 位 及 专 业 技 术 情 况 | 学历学位 | 学历 | 学位 | 学校及专业 |
全日制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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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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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学习情况(时间、学校、专业) | 证书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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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何种外语及水平 | 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及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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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担任何种 专业技术职务 | 证书名称及编号 | 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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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其他业务技能、取得相关资格情况 | 证书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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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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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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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执业机构对申请人的鉴定意见: 拟执业机构负责人(签名): 拟执业机构(盖章)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
拟执业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受理申请机关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执业证类别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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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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