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现将《昭通市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昭通市文化和旅游局 昭通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5日
昭通市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文化、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按照《昭通市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要求,用于支持昭通古城、大山包景区、扎西红色旅游、豆沙关五尺道,以及产业扶持、“引客入昭”等相关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总体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旅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文旅局负责根据资金支持方向,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建立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项目库;牵头组织、审核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专项资金,按要求和程序拨付资金;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市、区)文旅局与同级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按照市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实现项目绩效目标,规范资金拨付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质量负责;接受市、县文旅局和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昭通市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中的重点工作任务,重点用于昭通古城、大山包景区、扎西红色旅游、豆沙关五尺道以及产业扶持项目、“引客入昭”奖补,同时,支持重点品牌培育、精品线路提升、乡村旅游提质、文化培根铸魂、重大项目支撑、配套设施提速、产业业态赋能、市场主体培育、宣传营销扩展、人才队伍支撑等“十大行动”任务,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予以支持的其他文化类、旅游类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及验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
1、公开申报。市文旅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通知,各县(市、区)文旅局牵头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工作,直接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逐级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违规处罚记录或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2)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截止申报时,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反映,近三年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项目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预算执行严重滞后、项目实施未达到预定绩效目标;
(4)未经过规范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不完整的;
(5)其他依法不予支持的情形。
2、县级初审。各县(市、区)文旅局会同县级财政局进行项目初审,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初审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用地等要素是否得以保障、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等。
3、市级评审。市文旅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相关专业机构对县级初审项目进行评审,市级单位申报项目,直接进入市级评审。对确需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文旅局组织考察,并出具考察意见。
4、审批公示。市文旅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情况拟定年度项目计划,商市财政局会签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文旅局通过“昭通文旅”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市级媒体将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年度项目计划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项目入库。项目支持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市文旅局下达《项目实施计划任务书》,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6、跟踪管理。市文旅局对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跟踪管理。各县(市、区)文旅局应落实项目属地管理责任,督促项目单位严格对照《项目实施计划任务书》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
7、组织验收。各县(市、区)文旅局根据项目实施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对相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初核,汇总后上报市文旅局,市文旅局组织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8、项目调整。《项目实施计划任务书》下达后,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启动项目建设,自任务书下达起2个月内,因自身原因,项目未启动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偏离项目既定目标的,市文旅局和市财政局将及时依法启动绩效监控机制及纠错机制。
第五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文旅局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如: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或总投资额削减10%以上等),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同级文旅局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各县(市、区)文旅局进行项目变更评估,并报市文旅局、市财政局认定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对于投资额度缩减的项目,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将相应削减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项目扶持计划、资金安排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按照市级专项资金公开要求,应当在有关市级媒体或部门公众账号上统一公开。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结余专项资金,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统筹用于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结余资金,由市级财政按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扶持企业(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核实,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资金扶持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文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文旅局、财政局要加大对专项资金的联合监管,积极督促指导资金扶持企业(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文旅局、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六条 市文旅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市文旅局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政策兑现及今后的项目审批挂钩。市财政局可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征地拆迁、罚款、捐款、赞助、偿债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不得用于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之外的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5日起实施,由市文旅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随专项资金安排产生效力,停止安排专项资金时,本办法自然废止。
相关文件:《昭通市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