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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3-11-30
来源: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有序开展昭通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工作(以下简称“商转公、商转组”贷款),根据《昭通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昭公积金管委〔20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昭通市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商转公商转组贷款申请条件、额度及期限

(一)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应当符合《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的全部规定,即:①申请商转公、商转组贷款时,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且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还款期间没有发生过逾期违约情况;②商业住房贷款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清晰,并已办妥正式抵押登记,且所购建住房抵押只有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一个抵押权人,除商业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③商转公、商转组贷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且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④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已征得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的同意;⑤申请商转公、商转组贷款时,商业住房贷款余额不得低于1万元;⑥申请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对应的住房为缴存人家庭唯一住房(即首套住房);⑦购(建)房时申请人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⑧申请人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

1.上述第①项所称“还款期间没有发生过逾期违约情况”,是指申请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对应的商业住房贷款在还款期间无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逾期记录以原商贷借款人个人征信记录为准,确因非本人原因产生的逾期记录,申请人应提供商业住房贷款银行真实出具的非恶意拖欠证明原件,逾期记录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2.上述第④项所称“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已征得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的同意”,是指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提前还款且同意市公积金中心作为商转公贷款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或商转组贷款抵押权人。

3.上述第⑥项所称“申请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对应的住房为缴存人家庭唯一住房(即首套住房)”,是指申请人家庭在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对应的住房所在县(市、区)不动产中心仅有1套住房(即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对应的住房),无其他住房登记。

4.上述第⑦项所称“购(建)房时申请人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是指购(建)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对应的住房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开设6个月以上,且申请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前6个月,一直按照核定的缴存标准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

5.上述第⑧项所称“申请人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申请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时,申请人家庭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无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含已结清贷款)。

(二)公积金缴存人申请的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额度,应当符合《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的全部规定,即:①不得超过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②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扣除1个月的月还款金额后的余额,且保留到仟元位;③同一住房的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金额与该套住房累计提取(含购、建房提取和偿还商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总价;④不得超过昭通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抵押物抵押值。抵押物价值的认定原则上按照申请商业住房贷款时抵押物的价值认定。其中:

1.上述第①项所称“不得超过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是指现行单方缴存人家庭不得超过40万元,双方缴存人家庭不得超过60万元。

2.上述第②项所称“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扣除1个月的月还款金额后的余额,且保留到仟元位”,是指申请的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时的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减去1个月的月还款金额,且减去1个月还款额后的贷款余额取整至仟元位。

3.上述第③项所称“同一住房的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金额与该套住房累计提取(含购、建房提取和偿还商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总价”,是指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对应的住房所提取的公积金累计金额与申请的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

4.上述第④项所称“不得超过昭通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抵押物抵押值”,是指一手房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二手房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公积金缴存人申请的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期限,应当符合《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全部规定,即:①不得超过昭通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期限;②商转组贷款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到期日。其中:

1.上述第①项所称“不得超过昭通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期限”,是指商转公、商转组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含)。

2.上述第②项所称“商转组贷款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到期日”,是指在第①项规定的期限内,商转组贷款申请的期限按整年计算,贷款到期日应小于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到期日。

二、商转公商转组贷款办理流程

(一)预约申请及排号信息查询。

1.商转公、商转组贷款实行“线上预约申请、线下审核受理”方式,不实行现场预约排号。申请人通过“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商转公贷款预约-【点击预约】”填写相关信息完成申请预约,预约成功后自动生成排队序号。

2.预约成功后申请人可通过“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商转公贷款预约-【点击查询】”查询排队序号及办理进度等信息。

(二)申请审核受理。

1.市公积金中心下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应根据申请人预约时填写的部分信息,对照“商业住房贷款余额不得低于1万元、购(建)房时申请人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缴存账户正常、申请人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应的商业住房贷款未以一次性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方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4个条件进行初审。上述4个条件其中之一不符合的,分中心通过电话沟通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并将该排队序号标识为“审核不通过退回”。同时符合上述4个条件的,将申请人名单发给银行经办人员,由银行进行提前还款审核。

2.银行审核同意提前还款的,出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同意书》(附件1)和《昭通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商转组)贷款不动产权顺位抵押(抵押变更)登记同意书》(附件2)给分中心。分中心按照预约排号的顺序,提前通知申请人并约定时间到公积金服务窗口现场审核其他条件及资料,经现场审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还资料并将该排队序号标识为“审核不通过退回”。符合条件的,受理贷款申请并将该排队序号标识为“已办结”。

3.因缴存人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到公积金服务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的,本次排队序号自动作废处理,排队序号标识“审核不通过退回”。如要申办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需重新申请预约排号。

4.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个贷率及资金调度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受理进度,并及时予以公告。

(三)贷款办理流程。

1.商转公“同行顺位抵押”办理流程。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分中心审批完成后,办理完善市公积金中心不动产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分中心再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受托银行过渡账户。本款规定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与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受托银行须为同一家商业银行,适用于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开展顺位抵押登记的管理机构。

具体流程:分中心审批完成→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分中心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并通知申请人到银行完善手续→分中心与银行约定放款时间,贷款资金划转至银行过渡账户→银行结清原商贷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分中心到不动产中心办理第一顺位抵押权登记。

①经分中心审批完成后出具《昭通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不动产权顺位抵押登记申请》(附件3)、借款合同等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所需资料给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不动产中心办理完善不动产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

②分中心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后,通知借款申请人到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款面签、委托还款、预约还款时间”等手续。

③借款申请人完善原商业银行相关手续后,商业银行通知分中心并约定贷款发放时间,分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受托银行过渡账户,受托银行代其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因抵押登记办理延长等特殊原因导致原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有剩余的资金,划转到借款人个人账户内。

贷款发放前1天分中心应将借款人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等信息提供给银行,以便银行核对。

④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结清贷款并到不动产中心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抵押权注销后,原商业银行告知分中心,分中心到不动产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的第一顺位抵押权登记(不动产中心业务系统自动顺位的,可不用再申请办理第一顺位抵押登记)。

2.商转公“自筹资金先结清后放款”办理流程。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分中心审批完成后,借款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自筹资金先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原商贷银行注销抵押登记后,办理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抵押登记,分中心再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个人银行账户。本款规定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与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受托银行无需为同一家商业银行,适用于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开展顺位抵押登记的管理机构。

具体流程:分中心审批完成→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商贷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办理不动产抵押→分中心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贷款资金划转至申请人银行个人账户。

①经分中心审批完成后提供借款合同等办理抵押登记所需资料给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自筹资金办理原商业住房贷款提前结清手续。

②原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原商业银行到不动产中心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抵押权注销后通知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不动产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不动产抵押登记。

③分中心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个人银行账户内。

3.商转组贷款“抵押权人变更登记”办理流程。商转组贷款申请经分中心审批完成后,办理完善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共为抵押权人变更登记,分中心再将商转组贷款资金发放至受托银行过渡账户。商转组贷款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和受托办理商转组贷款的银行必须为同一家商业银行,且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和不动产中心同意变更抵押权人。

具体流程:分中心审批完成→分中心到银行领取原商贷《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并与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银行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并通知申请人到银行完善手续→分中心与银行约定放款时间,贷款资金划转至银行过渡账户,银行偿还原商贷。

①经分中心审批完成后,分中心和商业银行共同出具《昭通市住房公积金商转组贷款不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附件4);分中心到商业银行领取《不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和原商业贷款《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后与借款申请人约定时间一同持相关手续到不动产中心办理商转组贷款抵押权变更登记。

②商转组贷款受托商业银行领取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复印一份给分中心,分中心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后,通知借款申请人到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款面签、委托还款、预约还款时间”等手续。

③借款申请人完善原商业银行相关手续后,银行通知分中心并约定贷款发放时间,分中心将商转组贷款资金发放至受托银行过渡账户,受托银行代其偿还部分商业住房贷款。

贷款发放前1天分中心应将借款人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等信息提供给银行,以便银行核对。

三、商转公商转组贷款所需资料

(一)商业住房贷款所购(建)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含抵押合同)原件、含最近12个月还款明细的贷款余额表原件;

(三)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同意书》原件(银行出具并直接转给分中心);

(四)昭通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商转组)贷款不动产权顺位抵押(抵押变更)登记同意书原件(银行出具并直接转给分中心);

(五)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六)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申请前30日以内打印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原件;

(七)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银行工资卡及借款申请人贷款资金收款(还款)银行Ⅰ类借记卡原件;

(八)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包含:①未婚的签《婚姻状况申明书》;②已婚的提供《结婚证》;③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④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或结婚证加户口注销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

(九)此外,一手房还应提交:经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含备案表)原件和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不再审核首付款比例);二手房还应提交:契税完税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结果通知单》)原件;建造(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按照各分中心批准备案的材料提供;异地缴存还应提交: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缴存证明》及贷款申请前12个月缴存明细(缴存时间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时间提供)原件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后提交“电子码”;军队人员还应提交:军队有效证件和所在部队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或最近六个月工资收入流水;副处及以上职务级别的女干部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女职工如果贷款期限需要延至65周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任职文件或对应岗位职称的证明材料(聘用合同或聘用证书);家庭收入还贷比超过规定比例的还应提交:相应家庭收入和家庭负债结清的佐证材料。

四、有关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昭通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时,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调整方案报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公布执行。

(三)本方案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行。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30日

 

相关文件:“商转公、商转组”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