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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17
来源: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政办发〔2016〕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昭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昭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政发〔2004〕203号)、《昭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昭政发〔2014〕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市境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密切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直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五)预案体系。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涉及本级预案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协调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相关领导)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组成。 

    1.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和审核工作。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报社及重点门户网站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导、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2.市政府办: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和跨县区跨部门应急协调工作。

    3.市环保局:负责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牵头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指导各县区环保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指导全市或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区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协助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与燃煤锅炉情况执法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不落实、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引导餐饮服务业规范餐饮油烟排放行为,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工作。

  4.市气象局:负责会同市环保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指导各县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5.市发改委:负责推动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及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好相关应急响应工作。

  6.市教育局:负责指导落实出现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方案;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7.市工信委: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减停产措施;督促落实区域内燃煤小锅炉的淘汰与整治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市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区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协调受污染区域相邻市(州)、县区做好限行准备;指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县区落实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及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9.市民政局:负责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受重污染天气事件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以及应急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统筹和拨付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响应有关市级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行业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2.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县区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的应急响应措施,协助做好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往重污染天气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14.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核定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15.市卫计委:负责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县区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16.市林业局:负责督导落实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17.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用煤企业煤质检验工作及油品检验工作。

    18.市供电局:配合市发改委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减排和电力保障方案。

   19.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应急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

  2.组织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研判、会商,确定预警方案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

  3.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5.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市大气应急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具体负责组织指挥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专家组。市大气应急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监测预警组。监测预警组由各级环保部门及气象部门组成,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条件观测,向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提出预警建议。

  (六)督导考核组。大气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督导考核组,负责对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监控。

  1.各级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的现有网络系统,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3.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和研判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单位或区域进行监测监控:

  (1)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2)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国控、省控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区域。

  (4)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4.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5.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重污染天气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二)预警分级。按照重污染天气影响的范围,预警分为两个层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城市预警、市级预警。

  1.城市预警(县区级)。重污染天气城市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

  (1)黄色预警(中度污染)。当某一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监测数据200≥AQI>150(指城市所有市控环境空气监测点AQI日均值),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但未达到橙色、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中度污染或以上级别时。

   (2)橙色预警(重度污染)。当某一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空气质量指数(AQI)300≥AQI>2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时。

  (3)红色预警(严重污染)。当某一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

  城市发布红色预警后,需向市大气应急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

  2.市级预警。重污染天气市级预警分为两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橙色、红色。

  (1)橙色预警(重度污染)。经预测,2个以上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300≥AQI>2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时。

  (2)红色预警(严重污染)。经预测,2个以上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

  (三)预警发布。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环保、气象部门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区、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1.发布主体。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区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时,橙色预警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红色预警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市环保局组织发布。

2.发布方式。

(1)城市级预警发布方式(县区级)。由市大气应急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一是由县区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告。二是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各职能部门发布。三是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社会发布。四是通过气象部门实时发布平台和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发布。

  (2)市级预警发布方式。由市大气应急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一是通过市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二是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县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发布。三是通过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发布。四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发布内容。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趋势分析。

(四)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趋势,并及时将分析评估情况报送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级别。

  调整与解除权限按照发布权限实施。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五)信息报送。

  1.时限要求。当某一县区城市出现重度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书面报告。当出现市级严重污染天气(2个以上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必须在接报后4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环保厅书面报告。

  2.报送内容。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及时将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数据报送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情况下,市大气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给予地方技术指导及预警协调统筹。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趋势分析。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市级应急响应分为两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Ⅱ级、Ⅰ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城市预警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区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市级预警时,按照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市大气应急办公室应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及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学校幼儿园停课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提示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示。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对不可避免的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强制性措施。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重污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脱硫脱硝;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对主城区实行黄标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1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1次以上。四是其他措施。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3)建议性应对措施。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在大气污染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一是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二是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三是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四是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暂停户外活动。五是减少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六是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加强相关专业救治力量。

  (2)强制性应对措施。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发布预警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县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相关县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对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水泥企业炉窑、粉磨站,未规范除尘、脱硫、脱硝的锅炉(窑炉),其他排放强度大的企业锅炉(窑炉),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对主城区部分城市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严格控制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主城区,其中6时至24时禁止进入主城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建筑、道路、矿山、沙石场、拆迁等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80%,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3次/日。四是其他措施。严禁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营业,严禁明火烧烤。严禁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露天直接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3)建议性应对措施。发布预警的所在地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引导、鼓励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暂停运行。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时,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受影响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Ⅱ级响应措施中的健康防护措施。

  (2)强制性应对措施。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发布预警的县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协调发布预警的县区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实施Ⅰ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Ⅱ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中暂停运行的设施,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县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县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

  (3)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市气象局指导发布预警的县区气象部门,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150以下,由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实时监测数据和气象条件进行会商,认为未来72小时重污染天气已无继发的可能。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城市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区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Ⅱ级应急响应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环保局局长)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局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宣布终止。

  3.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环保局、气象局应继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特殊情况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五)信息发布。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环保局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的总结评估及大气质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五、监督检查

  (一)应急监督检查。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重污染天气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对违反环境管理规定引发重污染天气,对应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2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市大气应急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市大气应急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公布、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实施应急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测预警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昭通市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六)医疗卫生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宣传保障。各级政府在预案制订和发布过程中加强宣传教育,主要内容为:向公众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以及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向公众公布接警电话,提高公众防范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四)预案修订。《昭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

  城市:市、县区人民政府驻地。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指单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数。

  首要污染物:AQI大于50时IAQI最大的空气污染物。

  超标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污染物,即IAQI大于100的污染物。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所在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并报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三)本预案由昭通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