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政办发〔2016〕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昭通市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昭通市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制止和惩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等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昭通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便于举报、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监管权限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查处。
第五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煤矿证照不全或失效仍进行生产的;
(二)明令停产整改、整顿或停止作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作业的;
(三)打假密闭、提供假图纸逃避监管检查的;
(四)擅自启封密闭违法组织生产的;
(五)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的,同一区域内边建设、边生产的;
(六)煤矿领导不按规定带班下井,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的;
(七)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八)有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支持鼓励举报人积极向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
第七条 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举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核实查处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实查处时间,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在核实查处结束后,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实和查处结果。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为其举报的事项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信息导致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对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对举报煤矿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且属受理部门之前尚未发现,或发现还未进行查处的,受理部门接举报后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同一事项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受理的实名举报人)1000—10000元人民币奖励;受奖励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能证明举报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关联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10日的公告。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奖励权利。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视为一次举报。
第十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昭通市煤炭工业局举报电话号码:0870-2855909。
(二)现场举报:昭通市煤炭工业局及各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受理并负责查处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兑现。
第十二条 各产煤县区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昭通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