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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03
来源: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政办发〔2015〕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内在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20号)要求,规范我市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应用

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重要载体,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平台。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云南省工商局具体负责平台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工作,昭通市工商局具体负责公示平台在昭通市的具体应用和推广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市工商局的沟通协作,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应用工作,尽快实现各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对接和互联共享。

二、进一步明确义务和职责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繁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所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企业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并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全市的组织推进工作,督促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各项工作。

(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督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各项工作。

(三)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及时公示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四)市工商局负责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我市的运用和推广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和指导本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五)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依托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六)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做好年度报告公示及有关即时信息的报送公示工作,并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三、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一)公示的内容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二)公示的方式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上述企业信息,应当统一通过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法定时限内依法进行公示。目前已实现业务信息市级集中管理或已建立信息归集的部门,由省级或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信息的统一上传和公示;尚未实现信息市级集中管理或未建立信息归集的,由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归集信息后上传和公示。

四、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由市直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工商局,负责企业信息公示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协调配合,做好本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信息互联共享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形成较为健全的省、市、县三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协调机制。

(二)建立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要加强协同联动,将企业公示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三)建立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托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全面、准确、及时归集各地各部门的企业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将本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归集到对口的上级业务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出现错漏的,由负责该企业信息公示的部门依法及时进行修改更正。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工商局要主动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应用推广。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公示义务和职责,积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与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对接和有效接入,及时公示本部门在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加快实现部门间企业信息的统一公示和互联共享。

(二)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推进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和公示义务的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督促整改,切实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经费保障。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本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经费保障,将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抽查和购买服务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