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号)精神,保障全市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救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全面建立覆盖城乡、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基本、托住底,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户籍:具有昭通市户籍或在昭通市取得居住证。
年龄:0—6周岁(其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8周岁)。
家庭经济状况: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身体无不稳定性且急需治疗的疾病,监护人及家庭成员有康复意愿且积极配合。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
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低视力患儿视功能训练、低视力患儿助视器验配及训练、定向行走训练及适应性训练、支持性服务及辅助器具适配。
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力言语康复训练。
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及构音器官矫治手术、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自我照顾、社会参与能力)及辅助器具适配。
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流、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领域的康复训练。
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领域的康复训练。
(二)救助标准
手术类:眼科手术费每人最高补助2000元,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每人最高补助20000元(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发声及构音器官矫治手术费每人最高补助12000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费每人最高补助12000元。
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每年最长不超过10个月。
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最高补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最高补助6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最高补助70000元。
多重残疾: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同一类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
需持续进行的康复训练: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增加辅助器具产品种类,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组织审核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有关信息比对。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级政府规定。县级残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通知申请人。
(三)实施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四)据实结算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定点康复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贴。
五、经费保障
按照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与上级下达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强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助残力度,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残,逐步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基金,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市、县(市、区)残联和卫生健康、民政、教育体育、财政、医疗保障、扶贫、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救助不求人、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残联部门:发挥好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工作;编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计划,落实康复救助工作进度,做好年度工作执行情况的汇总和反馈;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成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含医疗康复机构)的标准及机构目录;对象筛查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和救助对象的评估、认定、审核,组织开展康复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逐步建立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与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卫生健康部门: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制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含医疗康复机构)的标准及机构目录;落实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会同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健康扶贫等工作的有效衔接。民政部门: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身份识别和信息比对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对康复后造成家庭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救助;对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倡导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组织具备残疾儿童康复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教育体育部门:加强对具有教育资质的定点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支持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学前部或幼儿园,配合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教育师资优势,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安置保障体系,为康复中、康复后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提供保障。财政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目录有关要求,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范围,并逐步探索对医疗康复项目报销政策的倾斜。扶贫部门: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比对工作,配合实施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监督管理,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健康有序运行。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三)加强综合监管
教育体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积极会同残联制定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有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县(市、区)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全面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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