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文物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昭通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是云南省的文物大市。根据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全市共有不可移动文物1148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8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01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08项。根据全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全市共有各类国有馆藏文物11573件(套),其中:一级文物12件(套)、二级文物18件(套)、三级文物398件(套)。保护利用好这些珍贵文物资源,对于传承昭通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全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昭通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释文物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充分发挥历史文物在全市建设文化强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公益属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文物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坚持改革创新,破除影响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坚持依法管理,落实法定职责,加大文物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全市文物资源情况全面摸清,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得到有效保护,文物利用率稳定提高;博物馆、纪念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免费开放服务能力达到较高水平;馆藏文物防火、防盗等工作水平明显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更加壮大,文物执法力度持续加大;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逐步形成全民参与文物保护、全民共享文物资源和文物保护利用成果的良好局面;全市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逐年增加;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行为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历史文物保护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到2022年,全市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由4项增加到8项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10项增加到18项以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119项增加到150项以上,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408项增加到500项以上;博物馆(纪念馆)数量由3个增加到5个以上。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进一步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和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和监管,注重日常维修、维护,减少大修,防止不当维修。实施危急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市、县文旅部门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时给予重点关注,财政部门实时给予经费重点支持。重视革命遗址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认定和维修保护。重视水下文物保护。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登记公布;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普查登录,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推行文物保护规划、维修方案设计和工程实施方案第三方评审,强化文物保护项目经费绩效管理。
在涉及文物的旅游开发、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建设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会同文旅部门共同做好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旅游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文旅部门要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游客承载标准,确保文物安全。要建立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巡视检查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状况,促进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合理利用。(市文旅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进一步开展可移动珍贵文物维修工作,及时修复濒危珍贵文物。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博物馆、纪念馆和重点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温度湿度调控系统等设施设备。各级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旅部门备案;按照文博系统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规定,加强文物库房建设,配备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防患于未然,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对不具备收藏条件的单位收存的文物,经市文旅部门批准,可指定具备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管。继续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集工作,丰富馆藏文物门类和数量。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无偿征调、鼓励捐赠、罚没移交、借展收藏、市场收购等多种合法途径和形式,对充分反应昭通历史文化、地域文化特征,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包括各类石器、骨器、陶器、玉器、青铜器、木漆器、石刻、书法绘画、工艺美术、图书资料、照片、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等珍贵历史文物进行广泛征集;对具有一定研究和考古价值的零散石刻、建筑构件、金属铸件等文物进行集中保护。(市文旅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少数民族文物保护
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及民居建筑中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维修和保护力度。积极征集收藏少数民族文物。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博物馆(纪念馆)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博物馆(纪念馆)开展少数民族文物陈列展览。(市文旅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宗局配合)
(四)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旅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把文物保护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规划建设部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事先会同文旅部门商定规划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及时核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行业部门编制的农田水利、扶贫开发、文化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要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保护,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提升环境质量,严禁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破坏性建设。严格审批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未经文旅部门审批,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切实做好城乡开发建设中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文物保护补偿办法,积极探索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资金补助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在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立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宅基地退补和补偿机制。(市文旅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利局、市水电移民办配合)
(五)加强建设工程中出土文物保护
在综合交通、工业及农田水利、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扶贫开发、文化旅游、水电移民等工程项目建设中出土的文物,建设单位应立即移交当地文旅部门并停工配合做好相关保护工作;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严禁隐匿或哄抢、私分建设工程出土文物。做好金沙江溪洛渡、向家坝、白鹤滩水电站建设中文物迁复建、征集和展示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扶贫办、市搬迁安置局、市水电移民办等配合)
(六)加强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和保护
积极推进昭通水塘坝化石地、诸葛营城址、丝绸之路南亚廊道昭通段(五尺道)等文化遗产资源的调查、保护和考古研究工作。(市文旅局牵头;昭阳区、盐津县、大关县人民政府配合)
(七)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和督查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消防设施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防盗防破坏设施,完善文物收藏单位的技术防范设施和制度建设,提高抗安全风险能力。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安全责任;积极发挥乡镇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探索实行政府向社会购买日常看护巡查文物服务。加强文物安全监督工作,推动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一项一策”等文物安全管理规定。(市文旅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
(八)建立健全文物登录制度
实行国家修订完善的文物保护单位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和公布程序。推行国家制定出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降级撤销和馆藏文物退出机制。继续加强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文物保护保存现状。依托市博物馆设立昭通文物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信息登录和数据库建设;文物资源丰富的县市区要设立文物信息中心,实现文物信息资源共享。(市文旅局负责)
(九)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本区域内已核定公布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积极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高对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公众参与度,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议。(市文旅局负责)
(十)加强文物监督管理
文旅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文旅、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侦破案件;依法没收的文物,在结案之后应及时无偿移交文旅部门管理,防止文物流失和破坏。(市文旅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拓展文物利用
(一)服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深入挖掘文物价值内涵,发挥文物在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作用。积极与教体部门合作,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长效机制,开展“流动博物馆”服务和文物考古发掘宣传报道。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市文旅局牵头;市教体局配合)
(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镇雄、彝良、威信革命老区及全市各民族地区博物馆建设,优化博物馆布局,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积极鼓励在威信水田湾子苗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鲁甸拖姑村回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民族村寨和盐津县豆沙镇、彝良县牛街镇等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依托民居设立展示馆。考古发掘单位依法及时向博物馆移交考古发掘出土文物。支持昭通水塘坝化石地、诸葛营城址等规划建设,积极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市文旅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服务城乡发展和经济建设
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加强对老字号店铺等新型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保护,将其开辟为参观和旅游场所,以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对中国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局部保护,切实保护好其原有格局和传统风貌,实现文物保护和使用功能延续、居住条件改善相统一。培育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中国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单位为支撑的休闲旅游线路,着力打造我市文物旅游品牌。鼓励博物馆(纪念馆)和社会力量利用馆藏文物资源开展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延伸博物馆(纪念馆)衍生产品链条。切实加强对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市文旅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提升博物馆展览和服务水平
实施博物馆展陈水平提升计划,不断提升博物馆展陈质量,提高藏品展出效率,促进馆际展览交流共享。开展智慧博物馆建设,利用科技手段增强展览效果,增强展览的互动性和观众参与性。做好免费开放绩效考评,提高博物馆服务能力。丰富博物馆服务内容和形式,加强博物馆讲解培训和志愿服务,增强博物馆吸引力和影响力。(市文旅局负责)
五、依法依规管理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规
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健全文物保护法治保障体系。制定完善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市文旅局负责)
(二)加强文物督察和执法
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管理,依法建立完善文物保护工作职责并对基层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市文旅部门要有效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和文物执法督察并对县市区政府的文物执法进行督导,实时通报文物违法行为和案件。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行政执法机构和文物执法职能,强化文物巡查,及时制止纠正和调查处理文物违法行为。(市文旅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编办、市公安局配合)
(三)加大文物普法宣传力度
要将《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纳入干部普法教育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干部行政院校的教学内容,纳入乡村文化旅游能人培训内容。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开展《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文旅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营造全民保护文物的氛围。推动建立文物、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企业的守法信用记录,不断健全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市文旅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配合)
(四)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一案双查”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文旅局牵头,市委组织部配合)
六、强化保障支持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管理和监督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支持文物保护、博物馆(纪念馆)提升维修等;要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落实保护资金投入。市、县级财政和文旅部门、文博单位要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文旅局负责)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支持文旅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市文旅局要积极牵头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的机构。大力推进文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要加强对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安全管理,有效降低文物安全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旅局负责)
(三)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文物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能职责,督促各单位部门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运、水利、文旅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审查审批机制,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加强协调配合,联合审查审批;文旅、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协调配合,联动执法;公安、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落实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市文旅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
(四)强化文物队伍建设
加强市文旅部门文博工作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文物工作新形势,合理设置和配备与当地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相适应的文物机构和人员,确保文物工作有序开展。要建立完善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文物人才队伍培训工作,努力打造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物工作人才队伍。积极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及急需专业人才,适应文物管理和业务研究需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看护员、文物保护志愿者等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市文旅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编办配合)
(五)强化工作考核评估
全面推行国家和省出台的领导干部文物安全工作综合考评制度,把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县市区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纳入地方年度综合考评范围。推行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市级每年对县市区文物保存状况进行1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文旅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配合)
2019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