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昭通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昭通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通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城〔2018〕428号)要求,扎实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及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巩固治理成效,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位,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昭通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云南省委、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始终坚持“守住一片蓝天,绿化一方群山,护好一江清水,建设一座果城”的发展理念,以快速落实、快速实施、快速治理、快速出成绩的行动,全面推进昭通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引领云南对接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西南地区最重要的绿色能源和绿色食品基地。用3年左右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奋力谱写“中国最美丽省份”的昭通篇章。
二、基本原则
(一)摸清底数,科学规划。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城市黑臭水体的外源污染与内源污染进行现状摸底调查,进一步摸清水体黑臭成因。加大地下管网普查工作力度,建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制定完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方案,细化、明确治理示范目标及工作计划,做到方案科学、措施全面、目标可达。
(二)协作联动,明确分工。落实市级统筹、县(市、区)实施、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上下联动,多措并举,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强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协调好跨区域权责关系。加强部门协调,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强化指导督促检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三)标本兼治,注重长效。针对高海拔、大温差、高蒸发量、喀斯特地貌等地域特点,强化黑臭水体污染源头管控与治理,采取城市清污分流、源头减排、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等措施推动黑臭水体治理。健全城市黑臭水体长效维护管理机制,强化建管结合,落实定期巡查、保洁责任,强化水体水质监测。推进智慧水务与数字城市平台建设,实现“厂—网—河—湖”一体化智慧管理。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水系流域为单元实施厂网河湖联动、系统化施策,打造长江经济带上游水污染治理典范。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契机,实现黑臭水体治理与城市高品质建设双赢。以水系绿地建设为支撑,保护高原草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空间,同步打造大型海绵空间,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的技术路线,推进黑臭水体治理,最终达到“水清、河畅、路通、岸绿、景美”的生态走廊,将昭通中心城市创建为黑臭水体治理全国示范城市。通过三年整治攻坚战,进一步补齐设施短板、消除污染直排、完善监管体系、构建健康水系,打造昭通—金沙江下游段生命共同体。
(二)年度目标
——到2018年底,昭通市中心城市建成区利济河完成整治,基本实现长制久清,秃尾河、东门小河黑臭水体工程治理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80%。其他县(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启动开展排查治理工作。
——到2019年底,昭通市中心城市建成区秃尾河、东门小河完成整治,基本实现长制久清,全国示范城市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其他县(市)城市建成区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以上。
——到2020年底,昭通市中心城市建成区利济河、秃尾河和东门小河水质全面提升,完成“水清岸绿、鱼翔浅底”10公里示范水体建设,并通过低影响开发、海绵城市建设,真正实现长制久清治理目标,达到全国示范城市基本要求。其他县(市)城市建成区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5%以上。
四、工程治理
(一)控源截污
1.提质增效排水系统。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和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以及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所截生活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现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改、扩建设施,对近期难以覆盖的区域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到2019年底前实现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达到一级A标。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整治入河排污口。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政策措施,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控制工业企业污染。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控制农业农村污染。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避免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总结推广适用不同区域的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生活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内源治理
1.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治理水体及岸线垃圾。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生活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库)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牵头单位:市住建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生态修复
1.修复水体生态。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结合喀斯特地形地貌存水难、换水慢,非汛期补水不足的特点,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建设海绵城市。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活水保质
1.恢复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推进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要求,明确包括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在内的河湖的河长湖长。河长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加强河道巡河管理,强化督查考核,落实河道保洁员,及时更新河长公示牌信息,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9年底前昭通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运营维护
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住建局、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监督检查
(一)实施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市级相关部门要配合国家、省每年开展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检查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督促、协调和指导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自查和抓好整改落实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2018年底前,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积极配合开展黑臭水体水质交叉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1次,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市级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强力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开展全面排查,核清黑臭水体情况,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案,明确消除时限,加快工程落地,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案要求将治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黑臭水体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向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市级相关部门将对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拓宽资金渠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县市区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人行昭通中心支行、昭通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审批流程
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基本建设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信用管理
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牵头单位:市科技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鼓励公众参与
各县市区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黑臭水体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各级住建、水利、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牵头协调统筹,会同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单位,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问责;配合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相关解读:《昭通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