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政办发〔2016〕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的《昭通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昭通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导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好“交通先行”战略,全力打好交通基础建设五年大会战,到2020年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把昭通初步建成滇川黔区域综合交通枢纽,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对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征地拆迁组织领导
第一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时不我待。征地拆迁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的主体责任,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宣传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依法征迁、和谐征迁、高效征迁,确保各项工程快速有序推进。
第二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是具体责任人,层层签订《昭通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级领导挂钩制,每条高速公路建设由1位市级领导挂钩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也要有1位县区级领导挂钩。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昭通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导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征地拆迁办公室、施工环境保障办公室,各县区、相关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抽调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能吃苦耐劳、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扎实工作。
第五条 征地拆迁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迁,和谐征迁,、高效征迁;
(二)坚持执行政策,统一规划,按批准的各县区综合年产值及片区综合价制定各县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三)坚持政府领导,国土部门负责,乡镇(办事处)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四)坚持既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利益,又维护用地单位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坚持程序合法,运作规范,手续完备。
第二章 征地拆迁程序
第六条 征地拆迁范围
征地拆迁范围仅限于纳入初步设计概算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高速公路)设计及变更、完善设计的用地,主要包括:
(一)项目设计确定所需要的永久性用地和临时用地;
(二)设计内正线、连接线和立交区用地;
(三)设计内运营管理配套的服务区,加油站点、收费站点、急救、监控中心、变电所、交警营房、自救助车道、消防水池、加水等沿线安全服务设施及管理用房用地。
(四)因变更设计、完善设计、地质变化、水毁、滑坡坍塌等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五)纳入工程设计和投资概算及变更、完善设计新增的用地;
(六)施工进场道路、取土场、弃土场、渣土场等临时用地;
(七)水保、环保工程设施用地和因工程建设改沟、改路、改河用地;
(八)上述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种植物和建筑物、构筑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拆迁。
第七条 征地办理程序
(一)在项目设计踏勘选定线路后,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建设用地管控通告,落实管控责任人,加强巡查,停止线路内及边缘建筑物的审批。通告发布后,在设计征地范围内有以下情况一律不予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4.进行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
5.违章建筑及以谋取补偿或补助为目的分户;
6.抢修抢建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果树、林木、苗圃等。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用地单位持用地设计图、用地报件材料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非耕地的报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及时书面通知乡镇政府(办事处),由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力量,及时征迁,提供用地。
(四)严格控制征地面积。征地补偿面积按照设计图投影面积,由用地单位、县区征迁办、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国土所)等单位共同现场放线测量、埋桩定界、现场核实、共同签字盖章认可。征收土地面积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平田、平地实际丈量面积与设计投影面积误差不能超过2%,坡地、陡坡地实际丈量面积与设计投影面积误差不能超过15%。超出要复核,或作设计图变更。各农户分户面积,由乡镇(办事处)、村、组、农户(或持有效土地权属证件者),依据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地类实际丈量、计算面积,现场填写好有关表册,由参与人员及被征迁农户现场签字认可,张榜公示,公示无异及时提供用地,要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确保征迁工作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丈量清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五)市、县区林业部门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既要依法依规办理,又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既要强化监管,又要做好服务,属于市、县区审批的项目,报件材料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审批相关手续;属于需上报上级审批的项目,要及时协调办理转报手续。
(六)施工单位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实验室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预制场、拌和场、钢筋加工棚、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取土场、弃土场、渣土场等属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填写《临时用地计划表》向县区国土部门申请,完善相关手续,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七)因工程建设急需的临时用地或因施工、地质灾害、自然灾害造成坍塌,进行排危抢险的征地拆迁,本着急事急办原则,可先行征用,后补办手续。
(八)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年补一年、占一季补一季的原则,由施工单位按照各县区统一年产值标准及申请使用年限,支付临时用地使用费及2年的土地熟化费﹝即:临时用地费=(土地使用年期+2)×平均年产值﹞,使用完毕后施工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临时占用耕地不能复垦的,按永久性用地标准进行补偿。
临时用地占用其他地类的,按永久性用地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
按永久性用地标准支付了补偿费的临时用地,施工完毕后由项目公司(指挥部)、施工单位清点造册,移交县区地方政府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拆迁安置办理程序
(一)用地单位持设计拆迁图、拆迁申请等相关资料向县区征迁办申请拆迁,申请内容包括拆迁建筑物、构筑物的范围、数量、房屋类型、占地面积等。
(二)县区征迁办接到申请后,及时审批并组织乡镇(办事处)、施工单位依据拆迁申请、图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拆迁范围房屋结构、面积、权属、四至界线等,逐户进行实物指标清点丈量,绘制拆迁平面图,填写登记表,拍摄照片留下痕迹资料,由参与人员及被拆迁户(单位)现场签字认可,并与被拆迁户或产权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完善相关手续。
(三)建筑物、构筑物拆迁严格按工程设计拆迁图进行。如工程设计图上未作拆迁,而施工确需拆迁的,能采取工程措施避让的请指挥部、设计、施工单位采取工程措施避让;不可避让确需拆迁的,项目公司(指挥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县区征迁办五方审核,作拆迁设计变更,纳入拆迁范围;因施工单位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造成的超设计拆迁,所产生的拆迁补偿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房屋拆迁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外墙(柱)基脚以墙体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房屋楼层的计算,主房从前墙丈量,楼枕以上2.2米以上(含2.2米)算100%的楼层;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计算。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走廊、檐廊,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未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五)如拆迁当事人双方对建筑面积计算有异议的,由被拆迁人申请复测,复测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被拆迁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测量和计算。如复测计算误差小于等于3%的,委托费用由拆迁户自行承担,征地拆迁费按复测结果进行计算;复测计算误差大于3%的,委托费用由县区征迁办和相关责任人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县区确定),征地拆迁费按房屋测绘机构测绘结果进行计算。
(六)房屋拆迁原则上由被拆迁户自行拆除,拆除的旧房材料归拆迁户所有,拆除进度不得影响工程施工。拆迁户自行拆迁有困难的,可协调施工单位出动机械、人力帮助拆迁。
(七)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专项设施的迁改,项目公司(指挥部)要提前向产权单位申报拆迁计划。实施迁改时,由县区征迁办、施工单位与电力、通信线路等产权单位,共同现场认定拆迁类别及数量,填写登记表、签订迁改协议,由产权单位负责迁改,迁改工程费原则上按批准的拆迁标准执行。部分因迁改难度较大、无补偿标准或按补偿标准难以实施迁改的项目,可按个案处理,由县区征迁办、项目公司(指挥部)、迁改单位、公路施工单位共同协商提出处理方案,报市征迁办审核备案后实施。
(八)具有合法手续的矿山企业的拆迁,有补偿标准的项目按补偿标准执行,无补偿标准的项目,由县区政府作为工作责任主体,组织建设单位和矿业产权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压覆矿产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产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和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的矿产资源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应缴纳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所压覆的矿产资源所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开采设施等直接损失。对赔偿内容及赔偿金额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双方共同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各承担50%。
无合法手续的非法矿山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拆迁范围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进行,设计上未作征地拆迁的不予办理,如施工确实需要征迁的要进行设计变更,由用地单位持经设计单位批准的变更设计图及相关资料向县区征迁办申请征地拆迁。
第十条 任何施工单位严禁与村、组、农户私下协商用地,不得未征先用、少征多用或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对征而不用的土地,征地补偿款已支付农户无法收回的,未用土地的补偿款由施工单位全额支付给县区征迁办。对施工单位不征就用、少征多用,超挖超占红线外的土地、作物、林木等,其赔偿费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按土地、林业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各县区、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拆迁户的安置工作,妥善安置好拆迁户,帮助拆迁户解决好生产生活困难。对拆迁户新建房屋,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易地搬迁、危房改造、小集镇建设等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对确实需在统一规划区外建新房的拆迁户,宅基地由拆迁户自行协商选择,尽量选择非耕地或自留地,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公路保护界范围内建房。原则上新建房屋宅基地不超过已拆旧房宅基地面积。建房手续按有关规定报批,优先办理。对拆迁户自行无法寻找宅基地的,可由县区国土部门及相关乡镇(办事处)在支付永久性补偿款的临时用地中安排,并按相关要求完善用地手续,拆迁户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第三章 征地拆迁补偿费及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征地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省政府批准的平均年产值的16倍,不高于25倍。市政府仅制定对各县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统一指导标准,各县区结合实际,参照本县区近期实施的其他用地补偿标准制定本县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实施办法,报市征迁办审查备案后实施。
各县区已出台本县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报市征迁办审查备案后可参照原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相关的政策性税费,如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总费用等于征地拆迁补偿费加政策性税费之和。征地拆迁补偿费包括正线设计及变更设计的红线内征地拆迁费(含土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及专项设施拆迁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及工作经费构成。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的4%计算(其中临时用地工作经费由使用该临时用地的施工单位承担),工作经费的1%由市级留用,3%拨付到县区,由县区政府统筹使用。政策性税费不作为计算工作经费基数。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市指导标准中所立项目、补偿标准,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类别进行细化,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房屋装修部分由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县区实际增列补偿项目及补偿标准;零星林木、果树等在不突破市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县情况自行增加未列树种及根据树龄的不同(按产前期、初产期、盛产期等)调整制定补偿标准,尽可能不漏项,报市征迁办审查备案实施。
第十六条 市指导补偿标准中漏列的项目、专项设施及特殊个案,在施工中遇到确需拆迁的,由县区征迁办、项目公司(指挥部)、施工单位共同实地调查,确定拆迁实物量,拟定补偿方案,报市征迁办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区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时,要加强与毗邻县区的沟通衔接,尽可能县区结合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相对平衡。在按水田、旱地、园地等不同类别制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划分不同等级制定价差,县区结合部同一地类用等级划分对征地拆迁标准进行调节,达到县区结合部同地同价,基本平衡。
第十八条 取、弃土场、弃渣场无法复垦的可按永久性用地标准支付农户,取弃土结束,施工单位按设计整形后移交县区政府,由县区政府完善用地手续,纳入收储土地,国土部门、乡镇政府负责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征地拆迁费(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政策性规费、工作经费),除施工单位承担的外,由各项目公司承担,按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征地拆迁费概算包干给县区政府使用,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自筹或协调项目公司共同解决,原则上项目业主承担不高于85%,县区承担不低于15%。各县区征迁办要及时上报相关资料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核实后,按照县区征地拆迁进度,分期拨付征地拆迁款,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计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专门账户,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资金拨付,及时将补偿款兑现到被征地拆迁户,不允许拖欠差欠被征迁农户征迁补偿款,不允许出现因征地拆迁补偿款兑现不及时影响征迁、影响施工的情况发生。
第四章 征地拆迁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量大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和征地拆迁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传递正能量,弘扬正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要组织强有力的征地拆迁工作队伍,抽调精兵强将充实乡镇力量,及时开展好政策培训、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征迁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要切实维护好征地拆迁工作秩序,超前进行征地拆迁社会风险评估,并制定处置预案,及时协调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调处好各类矛盾纠纷,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征地拆迁的违法行为,确保不因征地拆迁安置发生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要做到“六加强六确保”。
(一)要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到位,管理到位。
(二)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管好用好征迁资金,审计、监察部门要跟踪审计,全程监管,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要加强督查督导,确保依法征迁、和谐征迁、高效征迁,公开、公平、公正,按时完成征迁任务。
(四)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干部廉政。防止征地拆迁中失职、渎职、索贿受贿及贪污挪用征地拆迁款等事件发生。
(五)要加强行政问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对征地拆迁中不作为、乱作为,不按时完成征迁任务,造成工程不能按时开工或严重影响施工进度,要启动问责机制,进行问责处理。
(六)要加强资料管理,确保征地拆迁程序合法,手续完善,账务清楚,资料完备。各县区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中对各乡镇、办事处的征迁勘测丈量记录、面积测绘、电子数据等过程管理资料和被征迁户的信息资料制定统一、规范、细致的管理要求和管理表册。财务付款与征迁实物量资料要及时核对,会计凭证后要附完整实物量兑付表,征地图和房屋测绘图要附被征迁户身份证或户口证明材料及相关人员签字。
第五章 严肃征地拆迁纪律
第二十五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十二不准”:
(一)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相关规定;
(二)不准违法违规征迁;
(三)不准“搭车”征迁;
(四)不准优亲厚友征迁;
(五)不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扰征迁;
(六)不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对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讨价还价;
(七)不准施工单位与村、组或农户私下交易征迁;
(八)不准随意改变和降低补偿标准;
(九)不准从支付农户的征迁补偿款中提取任何费用;
(十)不准对施工单位和被征迁农户吃、拿、卡、要;
(十一)不准虚报地类和征迁面积,冒领征迁补偿款;
(十二)不准截留、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资金。
这“十二不准”既是政治纪律,又是征地拆迁工作纪律,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奖惩
对按时间节点完成征地拆迁的县区,经考核后,按责任制进行奖励;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征迁任务的给予处罚。对县区、乡镇(办事处)国家工作人员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中的表现,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提拔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行文之日起实施。
本指导意见由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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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市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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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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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补偿 | 地类 | (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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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按各县区平均年产值16—25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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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按各县区平均年产值16—25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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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按各县区平均年产值16—25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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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土地(含未利用地)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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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费 | 按各县区平均年产值1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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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 按旱地征地价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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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亩)(包括占用、征用林地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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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 | 防护林 | 8000(包括乔木林、竹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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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途林 | 8000(包括乔木林、竹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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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林 | 6000(包括乔木林、竹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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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材林 | 4000(包括乔木林、竹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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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炭地 | 3000(包括乔木林、竹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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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林地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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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林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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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林地 | 不分林种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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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林造林地 | 不分林种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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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地 | 不分林种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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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立木林地 | 不分林种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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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林地 | 不分林种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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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生产用地 |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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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林地中树木的林木补偿费参照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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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拆迁 补偿 | 房屋结构 |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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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结构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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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混结构 | 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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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结构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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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结构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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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房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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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属建筑物 及设施 | 建筑物及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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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质围墙(元/平方米)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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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质围墙(元/平方米)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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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院坝(元/平方米)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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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院坝(元/平方米)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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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缸(元/立方米)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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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窖(元/立方米)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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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池(元/个)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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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坟(元/座)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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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坟(元/座)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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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砌石挡墙(元/立方米)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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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垒石挡墙(元/立方米)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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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池(元/个)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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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窖(元/立方米)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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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池(元/立方米)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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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元/口)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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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台(元/眼)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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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接收器(元/个)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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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零星树木补偿 | 种类 | 产前期 | 初产期 | 盛产期 |
青花椒 | 20 | 7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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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橘 | 30 | 6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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枇杷 | 40 | 1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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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李杏橙 | 30 | 6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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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子 | 30 | 6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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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 | 50 | 100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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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子(丛) | 20 | 4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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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桐树 | 20 | 3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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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树 | 20 | 3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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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树 | 30 | 4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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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栗 | 30 | 6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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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树 | 10 | 4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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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 | 30 | 100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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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仲 | 20 | 4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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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树 | 10 | 3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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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 | 30 | 6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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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前期:新植3年以下;初产期3—6年;盛产期7年以上。 2、盛产期年龄部分树种会早些,如青花椒、桑树等为5年以上。部分树种会晚些,如核桃为8年以上。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调整细化划分方法及增加未列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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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项设施拆迁 (元/杆公里、元/座) | 电力线(10KV) | 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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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塔(10KV) |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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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35KV) | 9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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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塔(35KV) | 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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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110KV) | 1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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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塔(110KV) | 1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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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电力线(220V、400V)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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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缆线(架空) |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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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缆线(地埋) | 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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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通讯线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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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铁塔(小于12米) |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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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铁塔(大于等于12米小于等于24米)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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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铁塔(大于24米) | 1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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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昭通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内装修补偿标准(市指导价)
序号 | 名 称 | 单位 | 单价 |
1 | 室内墙砖 | ㎡ | 30 |
2 | 铁门 | ㎡ | 200 |
3 | 铝合金 | ㎡ | 200 |
4 | 防盗网 | ㎡ | 80 |
5 | 乳胶漆 | ㎡ | 11 |
6 | 仿瓷 | ㎡ | 8 |
7 | 地板砖 | ㎡ | 86 |
8 | 室内墙砖 | ㎡ | 30 |
9 | 石膏线条 | ㎡ | 30 |
10 | 塑料扣板 | ㎡ | 100 |
11 | 外墙瓷砖、马牙石 | ㎡ | 35 |
12 | 踢脚线 | m | 60 |
13 | 木扣板 | ㎡ | 120 |
14 | 钢筋水泥板 | ㎡ | 55 |
15 | 水磨石、强化木地板 | ㎡ | 100 |
16 | 衣柜(不能搬动) | ㎡ | 280 |
17 | 吊柜(不能搬动) | ㎡ | 150 |
18 | 橱柜(不能搬动) | ㎡ | 400 |
19 | 墙纸、地板胶 | ㎡ | 30 |
20 | 保力板吊顶 | ㎡ | 60 |
21 | 简易厕所 | 个 | 190 |
22 | 塑钢扣板 | ㎡ | 80 |
23 | 木墙裙 | ㎡ | 100 |
24 | 层板吊顶 | ㎡ | 30 |
25 | 钢架彩钢瓦 | ㎡ | 420 |
26 | 太阳能热水器 | 个 | 500 |
27 | 浴缸 | 个 | 500 |
28 | 室内电力线 | 户 | 500 |
29 | 电视背景墙(不能搬动) | ㎡ | 300 |
30 | 卫浴 | 套 | 500 |
31 | 木隔断(普通) | ㎡ | 50 |
32 | 木隔断(造型) | ㎡ | 150 |
33 | 入户水管 | 户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