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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6-11-14
来源: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政办发〔2016〕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5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的重要途径,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二)量力而行,有序开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

  (三)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相关内容,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如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息等)按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

  (二)确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备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资格;

  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 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7.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在转企业的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可按规定作为承接主体。

  (三)界定购买范围和内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应当是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项目,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货币化安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及其经营性基础设施。

  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居民棚户区改造意愿入户调查;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各项前期工作;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棚户区改造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规范购买程序。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实际,统筹考虑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制定未来3—5年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期限、目标、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科学评估当地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需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 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 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方式,因实际需要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购买,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4. 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和购买方式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将购买合同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6. 合同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标准,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购买主体应将验收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采购资金管理相关支付流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并将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预算考核。

  (五)加强资金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可以采取向省财政争取补助资金倾斜、争取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和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债券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棚户区改造政府应承担部分通过多种方式筹措后,仍有资本缺口的,可通过申请专项建设基金的方式进行筹措。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县区,可依据《财政部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综〔2014〕76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和期限的利息补贴。

  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的项目承接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等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承接主体凭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棚户区改造贷款,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购买主体应当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支持承接主体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偿还期限长的贷款。

  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按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要求和项目进度,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拨付资金。

  (六)强化绩效管理。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6号),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加强绩效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资料档案。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和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关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棚户区改造对象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二)加强协调配合。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动人大审议同意采购资金纳入预算支出及中期财政规划。要审定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等工作。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推动项目纳入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发布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等工作。全市各级工商管理、民政及承接主体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