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政办发〔2015〕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
昭通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
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大力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扩大医疗资源总量,提高优质卫生资源比例,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77号)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昭政发〔2013〕5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民营医院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市场为导向,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合理配置优质卫生资源,推动民营医院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平等、公正、规范、有序”原则,支持民营医院加快发展;坚持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加快发展;坚持公平待遇,同等准入,优化投资环境;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端正办院方向和宗旨,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积极引导民营医院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调整结构,合理配置资源,重点鼓励发展“大专科、小综合”医疗机构;坚持以人才为重点、科技为先导,科技兴医,增强发展后劲;坚持以改革为动力,搞活机制,引入竞争,带动和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
(三)工作目标。宏观调控医疗机构发展方向,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筹集社会资金发展卫生事业,调动社会力量为医疗保健服务;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通过扶持鼓励、规范引导、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技术、有品牌的民营医院,使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使民营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达到或接近同级公立医院的平均水平。到2015年,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总量的20%以上,到2020年,民营医疗机构资产占全市医疗总资产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加快发展民营医院的政策措施
(四)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以需求为导向,正确引导社会资本的投资方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用私人资本、集体资本、外资以及权属归国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兴办符合标准的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做精做优,支持、引导规模小、层次低、专科特色不明显的民营医疗机构调整办医思路,向专、精、优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如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和农村地区)举办民办医疗机构。支持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开展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鼓励公立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领办、创办各级各类民营医院。
(五)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级政府制定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模和资源配置预留一定比例。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六)放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条件。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社会资本投资办医,均准予设置。在国家、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下,适当放宽民营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分地区、分类别确定设置标准,做好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在一类地区(昭通市政府所在地的昭阳城区)申办综合医院,病床设置不得低于200张;申办专科医院,病床设置不得低于50张。在二类地区(各县政府所在地城区)申办综合医院,病床设置不得低于100张;申办专科医院,病床设置不得低于30张。在三类地区(乡镇及以下)申办医院,病床设置不得低于20张;积极鼓励发展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鼓励在边远偏僻地区开办个体诊所。
(七)明确土地、税收等有关扶持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可以自由选择经营性质,营利性民营医院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非营利性组织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取得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建设过程中免收建设规费的地方留存部分,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以科室租赁、承包和设备投放等形式开展营利性项目。
营利性民营医院应严格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建立价格公示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等制度;对其所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对其销售取得批件的自产自用制剂所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新建、改扩建民营医院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用地属于公益事业用地,按照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缴纳有关费用,但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如改变非营利性用途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协议出让的,退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或者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新建、改扩建的民营医院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民营医院建设项目申报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对新建或改扩建民营医院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政府贴息贷款有关办法申请贷款贴息。
(八)赋予民营医院享有开设诊疗科目的自主权。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可设置的诊疗科目范围内,民营医院可自主选择开设与其医院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鼓励民营医院做精做优,支持、引导规模小、层次低、专科特色不明显的民营医院调整办医思路,向专、精、优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
(九)民营医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法律地位,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民营医院在财产权、经营权、人才引进、大型医疗设备购置、技术职称考评、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及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优选优、政策知情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有与公立医院平等的待遇。
(十)积极发挥民营医院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报销范围。对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十一)鼓励民营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民营医院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以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确定的定点民营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救助的,经民政部门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十二)鼓励民营医院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竞争或招标,多形式、多渠道投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育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市场。采取更加开放的政策、更加灵活的机制、更加规范的管理,促进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十三)支持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的人才流动。公立医院在职医务人员,本人愿意辞职到民营医院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民营医院工作的退(离)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经费。
(十四)推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凡是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选择不超过3个地点进行多地点执业。
(十五)鼓励民营医院科技创新。鼓励支持民营医院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引进新设备、新技术,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等认定以及重大科研项目,争取政府政策、资金等多方面支持,对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给予奖励。
(十六)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力度。民营医院在用人方面依据有关规定享有充分自主权,其人事关系、档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具有人事管理权的机构委托保管,并实行人事代理,代办落户手续。民营医院要为所聘用人员参照事业单位标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人事关系。民营医院医务人员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民营医院外籍、港澳台医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设立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社会办医奖励政策。从2014年起,市财政设立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扶持民营医院的规模发展、示范建设、监管体系建设以及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县区政府也要设立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引导民营医院的发展。
三、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监督管理
(十八)转变职能,履行职责。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经济、信息发布等手段,强化对医疗全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及医疗质量监管;要将民营医院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分级设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要落实民营医院管理人员编制和待遇,明确职责,安排管理经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投资者要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认真履行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发改、财政、工商、税务、民政、质监、土地、卫生、药监等部门要主动、积极为民营医院办理立项、土地使用、设置审批、注册、登记等业务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或附加条件,不得设置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不得拖延,更不得歧视和刁难申办者。
(十九)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民营医院纳入质量监控网,指导民营医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工作,防范差错事故,确保医疗安全;要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医疗机构校验、日常监管、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开展民营医院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超范围行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要坚持“扶持大的,引导中等,淘汰小的”原则,规范民营医院管理,实现机构有进有出,净化医疗服务市场,确保医疗服务市场的吸引力。民营医院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聘用具有从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建立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自觉规范执业行为,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截留病人或不顾实际情况盲目处理病人;自觉遵守执业规则,在医疗服务中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国有资产监管、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对公立医院和其他单位投入民营医院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对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使用办院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民营医院财务监管,及时纠正、查处不合理收费和违背分类性质的经营行为。非营利性民营医院违背分类性质,进行资产转移或违反规定开展营利性项目的,有关部门应责令纠正,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二十)落实政策,营造氛围。各县区政府和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卫生、税务、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和落实加快发展民营医院的政策,为民营医院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民营医院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民营医院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民营医院的影响,形成有利于民营医院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民营医院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营非营利性医院要按照会计年检的有关要求将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因管理需要,可指定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民营医院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公立医院和其他单位投入民营医院的国有资产,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等部门审批,民营医院要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对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使用办院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区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进行实践和探索,可制定有关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