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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7-20
来源: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政办发〔20159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89号),筑牢我市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落实乡村医生补助,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

1.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各县区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每个村配备不少于2名乡村医生,其中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

    3.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的名称。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村(第一、第二)卫生室。实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地区,名称统一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村卫生室进行管理。

4.加强村卫生室设施设备配置。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县区也可以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要与其功能和所承担的任务相匹配,业务用房还必须实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

    (三)进一步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按照省、市制定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计划,结合县区实际,采取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

(四)进一步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并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三、加强村卫生室管理

(一)加强人员管理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对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能力、健康状况、村民意愿等考核后聘用。

  (二)加强业务管理。村卫生室应根据功能定位提供适宜的基本医疗服务,积极构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机制。合理划分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日常服务的监管,指导监督村卫生室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加强药械管理。加强村卫生室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建立规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乡村医生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制度。

   (四)加强财务管理。将村卫生室的经常性收支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规范村卫生室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规范村卫生室资产和收支管理。

(五)加强绩效考核。各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组织乡镇卫生院围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收入分配、继续聘用或辞退的依据。

四、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一)建立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适宜村卫生室开展的服务项目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工作任务和补助经费不低于40%。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服务经费按时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为保证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县区必须落实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补助政策,不得将基本药物补助资金挪作他用。

2014年起,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市级财政按照省级补助乡村医生人数为基数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县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00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建立乡村医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具有城镇户籍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也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费并享受财政缴费补贴。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有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有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意见下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室建设、设备配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配套、人才培养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