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政办发〔2015〕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7号)以及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昭通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农村公路路政及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全市农村公路路政及养护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络的“毛细血管”,是直接服务于广大农人民群众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和服务性作用。近年来,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市上下抢抓机遇、真抓实干,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迅速、成效显著。截至2014年底,全市农村公路里程达14666.6公里,占全市公路总里程的87%,极大改善了农村群众出行条件,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但是,昭通地势地质条件复杂,山高坡陡、沟壑纵横,农村公路点多、线长、面广,公路等级低、道路状况和通行条件差,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养”现象,标志标牌及安全保护设施薄弱,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经费严重缺乏、管理人员不足、装备设备陈旧老化,道路养护宣传、巡查不到位,监管执法缺失,侵占路产路权、破坏路容路貌、超限超载等影响公路行车安全畅通的违规违法现象突出,降低了公路通行效率和综合服务能力,严重危及广大农村百姓出行安全,与人民群众盼望的快捷高效、安全舒适的出行需求不相适应,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加强农村公路路政及养护管理工作,对于优化农村公路环境、提高农村公路通行率和综合服务能力、切实改善民生、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上下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7号)及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路政及养护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建好路是发展,养好路、管好路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村公路路政及养护管理工作。
二、明确全市农村公路路政及养护管理工作的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村公路路政及养护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坚持“县区为主、分级负责、乡村配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的基本原则,以保护路产路权、美化路容路貌、整治路域环境、治理超限超载作为路政管理工作重点,以加强预防性养护、路网结构改造、公路绿化作为养护工作重点,加紧完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农村公路路政及养护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配合、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全市农村公路路政及养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和安全品质,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的工作目标,积极营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良好风气,着力构建畅通、安全、舒适、美观、高效、便捷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出行环境,使农村公路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性、基础性、服务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加强全市农村公路路政及养护管理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方面
1.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把公路路政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标语、村务公告等各种媒体资源,对农村公路沿线村镇群众开展经常性、长期性的爱路护路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沿线群众爱路护路的主动性和交通安全意识,逐步形成自觉了解路政知识、遵守路政管理规定、支持路政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从2015年开始,把每年5月定为全市“路政宣传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村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主动性和交通安全意识。
2.整治违规行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牵头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整治农村公路各种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摆摊设点、打场晒粮、放养牲畜、种植作物、焚烧物品、开展集市贸易、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边沟、采石取土、采空作业、乱设非公路标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用地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标准划定农村公路控制区,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在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范围内,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范围内,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小型桥梁50米范围内,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农村公路、桥梁、渡口和隧道安全的活动。
3.加强超限治理。各县区要成立充实超限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制定完善工作机制,配备落实人员经费;已成立超限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形成完善的超限运输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县区要与货运源头企业分别签订源头监管专项责任书,分解工作任务,落实治超责任;市交通运输局每年至少通报1次各县区的治超考核结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与公安、交警、工商、安全监管、运政等部门联动,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杜绝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出厂、上路。同时,开展超限治理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举报的超限超载车辆情况。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以及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两端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限制超限车辆通行。各县区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农村公路治超网络与国省干线公路治超网络的有机对接。按程序审批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县道、乡道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
4.改进巡查执法。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组织养护和路政巡查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建立联合巡查及信息互通机制,加大农村公路路政巡查的力度和密度,市级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乡级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村级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通过加强道路巡查,及早发现影响农村公路通行安全的活动,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重点突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把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穿越村镇集镇和学校以及事故多发路段作为排查重点;同时要完善安保等附属设施,提升农村公路安全运行条件,保障农村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和沿线群众出行安全。公路路政巡查执法要遵循“严格履职,规范执法,热情服务,处置快捷”的原则,路政执法人员要树立“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理念,用服务的理念指导路政巡查执法,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纠正“执法不能文明、文明无法执法”的错误认识,推进路政办案、结案率稳步提升。
5.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加大人力、装备和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交通运输部门和乡镇为主、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沿线群众积极参与的农村公路路政综合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完善农村公路产权界定手续,通过定桩定界强化农村公路红线控制,切实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县区主抓、乡镇监管、村组协管、群众参与的农村公路路政联动协管机制,推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与养护管理、与村规民约管理、与村组及农户门前区域责任管理有机结合的模式,鼓励和支持将乡道、村道公路管理权、路政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制定涉路村规民约来加强路政管理工作,真正实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重心下移,切实解决乡、村道路路政管理、监管执法缺失的问题,切实保护好路产路权、维护好路容路貌、整治好路域环境、治理好超限运输。从2015年开始,每年6月至10月,各县区要组织开展以“路产路权保护、路容路貌维护、路域环境美化、超限超载治理”为重点的农村公路路域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推动形成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管理工作格局。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面
1.提升养护管理水平。继续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创新农村公路养护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群众广泛参与相结合的模式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大胆积极探索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和个人(或多户)分段负责养护以及社会团体、企业、基层组织承包养护、大中修协议式招标养护、县乡机械养护等多种养护形式,发挥乡级、村级、群众参与的主体作用,真正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有效降低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引导农村客运公司积极参与爱路、护路,实现“人、车、路”有机结合,达到“谁使用、谁受益、谁护路”的目的。抓好农村公路路况质量管护,推动农村公路实现由以建设为主向建管养运并重转变、由整体推进向重点突破转变、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安全效益型转变,保证农村公路畅通、运输安全,做到沟通、路洁、坍除、坑填、树活、牌立。
2.切实推进农村公路绿化和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因路制宜,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农村公路绿化及标识标牌等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完善修复工作,力求每年有变化、有提升。新建、改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工程必须将绿化与交安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3.严格养护工程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要科学合理,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以县道为主,适当兼顾乡道和村道”的原则。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按要求积极申报大中修工程计划、路网结构改造项目(安保、危桥改造)计划、溜索改桥项目计划,经省级下达计划后,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执行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按质完成。
4.强化预防性养护意识。各县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养护工作方针,积极推广应用预防性养护的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使预防性养护成为养护管理的基础和重点,切实将预防性养护理念融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前发现公路隐藏的隐形病害的存在,并及时采取正确的预防性养护措施进行处治,延长公路使用周期。
四、加强全市农村公路路政及养护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方面
1.建立综合管理体制。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领导主体责任,建立以路政管理为主,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农村公路路政综合管理机制,国土、住建、公安交警、安监、水利、环保、卫生、农业、工商等涉路涉桥(隧)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集中对已经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同时,今后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相关部门审批各类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设施,确需要修建的设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2.强化责任落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承担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业主管责任,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政策、计划和制度,对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办、市维稳办、市交警支队、昭通公路路政管理支队等相关单位,承担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配合管理职责,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负责宣传、执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并把乡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要统筹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有关政策、计划、制度的贯彻执行和实施落实;同时,指导、检查、监督乡镇、村做好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工作。
3.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规范县区地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某某”县区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隶属县区交通运输局,业务受市地方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指导。各县区要按照加强地方公路路政管理的要求,结合所管辖的公路里程数合理配备人员编制,人员经费纳入县区本级财政预算;人员编制不足的县区,可视情况聘用部分县道路政巡管员,经费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清理费等渠道予以解决。各县区要充实乡镇一级公路管理人员,按1-3人配置,其中至少明确落实一人专职从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农村公路路政专管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人选,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经培训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路执法,人员工资由县区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以及统筹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清理费等渠道予以解决。各乡镇可视情况聘用一定数量的村级村道路政协管员,人选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每个建制村至少聘用1-2名,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兼任,或在当地有威望的人员中选任,并创造条件对村道协管员进行专业培训;人员工资由县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200元-300元,其余部分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清理费等渠道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适当解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对路政专管员、村道协管员履行职责给以必要的工作保障。
4.落实工作经费。建立以县区投入为主、市级补助为辅的农村公路管理经费来源渠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从2016年开始,增加市地方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工作经费。各县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装备配置及办案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足额落实到位,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的3种分类等级,原则上按照:一类县区(昭阳区、水富县)按照县道和县管省道每年每公里525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6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75元的标准执行;二类县区(永善县、镇雄县、彝良县、鲁甸县)按照县道和县管省道每年每公里525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6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75元的标准执行;三类县区(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绥江县、威信县)按照县道和县管省道每年每公里35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75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元的标准执行;从2016年开始,适当增加市级财政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投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清理费等,由财政统筹安排,全部用于毁坏的公路设施的恢复、站(点)建设经费、设备维护、计量检定、治超站(点)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和乡镇、村路管人员补助、执法装备的购置、执法车辆维护油料等。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面
1.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体系的组成部分,要在当地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建立相应养护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开展、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市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2.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以县区投入为主、市级补助为辅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交通安保整治经费来源渠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市级补助根据2016年实际纳入养护的县道(包括县管省道)、乡道、村道里程核定,补助标准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昭政办发〔2008〕56号)规定执行,从2016年起将核定补助纳入预算安排并逐年适当增加。对已通公交车的农村公路,采取市级视市本级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一点、县区财政预算安排一点、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争取一点、辖区内运输企业出资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解决交安工程建设养护资金。
(三)建立健全检查督查考核机制
农村公路路政及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综合交通运输单项考核内容,并列入市政府重要工作进行督查。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各县区政府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检查情况,路政及养护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综合治理配合部门参与工作情况等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严格进行问责。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