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政办发〔2015〕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一)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环境。深入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建设“山水昭通”、“森林昭通”、“清洁昭通”,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各种规定、办法、制度等“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报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法制办,市直相关部门)
(二)全面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县区不得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建设项目环评,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拆分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各县区于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本地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改,整改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其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合理的项目,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坚决实施停产和限期整改等措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条件,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限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纳入正常环境监管。市环保局要组织专项督查和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抽查,对清理不全面,不及时的县区进行通报,责令重新清理。对违规建设问题严重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2015年6月10日前,市人民政府发布《昭通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抄送省环保厅,同时向社会公开。各县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30日前发布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环保局,同时向社会公开。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抽查力度,强势推进环境监管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环境污染纠纷调处、环境执法、信息报告等工作。完善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在敏感地区、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开展环境联合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实施联合调查。(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四)全面实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快建立、完善环境执法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通报机制、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重大案件会商联合督办机制和奖惩机制等,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提高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衔接和协调,在环境执法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要及时出动警力,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在查办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时,发现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五)重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同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对符合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监测、运维等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金融机构要将环境违法行为作为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有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方面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昭通支行)
(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2015年,按照《昭通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昭政办发〔2015〕4号)确定的7个方面的重点内容开展排查整治。各县区要全面、深入、细致地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重点行业等进行排查,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加大查处整治力度。排查整治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和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县区排查整治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并督促各县区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
(七)严格环境执法后督察。各县区要把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屡查屡犯的重点违法案件作为后督察重点,逐案列出执行要求和时间表,着力解决环境违法行为重处罚、轻整改或处罚、整改执行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市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督查组,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切实防止污染反弹。(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法院,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委、市住建局,云南电网昭通公司)
二、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环境违法“零容忍”
(八)强化执法监督力度。环境监察机构要独立开展行政执法,禁止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加强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加大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每年确定一个行业,制定一个目标,明确时间节点,扎实深入开展环境专项行动,切实改善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九)及时公开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市、县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布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完善年度环境质量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立日常监督性监察和各类专项监察信息公开机制,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按月公开重点环境投诉案件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决定应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在环保部门网站或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决定书全文。(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十)加强环境执法稽查。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环保局每年对全市30%以上的县区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并将稽查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稽查结果向全市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一)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按照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2号令)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科学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强化环保责任落实,形成环境监管执法合力
(十二)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提升县级环境监管能力,支持环境保护部门独立开展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环境指标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加大指标权重。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具体环境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市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约谈等手段的运用,使各县区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
(十三)强化环境监管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云南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和《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渎职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违背科学发展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十四)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自我
约束、自觉守法,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和技术,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如实公开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四、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十五)加强环境监察、监测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区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编制人员,积极探索在乡镇(街道)设置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职环境监管人员。健全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提升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操守。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2017年底前,市级环境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二级标准,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三级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编办、市环保局、市法制办)
(十六)强化环境监察、监测能力保障。市、县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强化环境监察执法、监测能力保障,要保障市、县区两级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业务用车,满足其工作需要。环境监察执法业务用车数量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二级或三级要求。结合环境监察执法实际,科学配备调查取证等环境执法装备,2016年底前,全市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市、县区两级要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2017年底前,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装备建设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二级标准,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装备建设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三级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十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全面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微信、网站等网络平台的作用,畅通公众表达环境权益的渠道,认真查处各类环境举报案件,加强跟踪管理和效能管理,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及时化解环境矛盾纠纷。建立环境重大信访案件督办机制和追责机制,重大建设项目邀请公众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工作机制,实行阳光执法、透明执法。探索建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污染源。研究制定环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并尽快公布实施。建设单位在报批重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从环保角度提出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积极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责任分工,强化通力合作,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