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政办发〔20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昭通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昭通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及《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防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切块分配下达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和市筹集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坚持按照先筹集后使用,资金与责任挂钩、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先急后缓、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安排使用。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五条 市负责治理项目统筹工作及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等建设。县区负责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等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分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国土部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筹集和管理好专项资金,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七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为:省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市、县区筹集的资金。其中省切块资金和市筹集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计划、上年度资金配套情况等,综合平衡后,提出分解落实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县区筹集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由县区统筹使用。
第八条 各县区根据到位的省级切块资金按一定的比例筹集县级资金,自筹比例为:切块资金占75%,县区自筹25%。
群测群防监测员补助经费筹集比例为:市级财政安排部分不得低于监测补助经费总额的2/3,县级财政安排部分不得低于监测补助经费总额的1/3。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含前期工作、竣工验收等经费)、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等支出。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县区负责,各县区要积极整合有关搬迁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整合资金、建新拆旧、民办公助、补助到户、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助资金包括农户建房补助,原址及新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用于直接补助到户的不得低于70%。
第十一条 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由发展改革、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旅游、铁路、电力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二)应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三)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十二条 市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 分担范围如下:
(一)地质灾害调查、研究、预警工作。包括编制(修订)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调查、专业监测、防灾减灾科学研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预警应急系统建设等。
(二)地质灾害排险、治理工作。中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群测群防经费补助。对群测群防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村民新建住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或治理地质灾害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其他方面支出。包括配备防治工作装备、委托技术单位(专家)提供防灾减灾技术支持、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宣传培训经费等。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由县级政府每半年进行公示,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县区级承建、市财政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和补助金额,按照有关规定下达所在县区。
对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县区财政部门必须足额配套项目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账户。在项目竣工最终验收前应预留合同价10%的工程款。项目竣工最终验收后,除预留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外,其余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1年后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小型排危工程可以在验收通过后一次付清)。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使用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实行逐级上报,由地质灾害防治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现状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投资总额、资金筹措情况(包括自筹资金)。
市国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市国土部门根据当年资金情况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按照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属于基建项目的,应按有关基建程序办理;属于商品、货物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实行层层负责制,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土部门签订项目责任书,以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总额、补助资金和完成时间等。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项目质量,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将项目建设情况、竣工验收报告等上报县国土部门,由县国土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土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督促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停拨或收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财政、国土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县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县区级配套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对配套资金未落实到位的项目,市级财政不予按时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财政、国土部门应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建〔2014〕183号)等相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及挪用、挤占、截留扶持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