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政办发〔2014〕133号
昭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昭通中心城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昭通中心城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银行和实施主体在棚户区改造中的责、权、利,建立完善的投融资建设及投资退出机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相关规章及政策要求,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昭通市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开发框架协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拉动投资增长和消费需求,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同时,坚持把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及居住环境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着力构建一批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的作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并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
2.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坚持城市棚户区改造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人居环境。同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分期实施。
3.城市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将城市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做到规划部署通盘考虑,政策措施相互衔接,拆迁安置统筹安排。
4.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相结合,以人为本与依法拆迁相结合。走实群众路线,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安置补偿方案,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征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切实得到实惠。
第二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4.《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6.《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建保〔2011〕64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
9.昭通市人民政府与云南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昭通市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开发框架协议》。
10.昭通市人民政府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昭通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开发协议》。
第三条 责任主体
昭通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为昭阳区人民政府,由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指派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城乡投)作为昭通中心城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开发主体,负责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争取融资。
第二章 改造范围及目标任务
第四条 改造总体情况及范围
(一)总体情况
2013—2017年5年时间,基本完成昭通中心城市太平、龙泉、凤凰3个片区棚户区改造,预计改造区域总面积约25289.55亩。其中,昭阳区人民政府、省城乡投、国开行合作开发(建设)面积8180.74亩(含1207.02亩安置房用地);其余用地面积为昭阳区人民政府与省城乡投合作整理开发范围。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改造总套数为33000套(户),其中:货币补偿15000户,实物安置18000套,项目总投资约150亿元。
(二)改造范围
根据昭通中心城市总体规划,棚户区改造面积为25289.55亩,其中:凤凰片区约2115.29 亩、太平片区约19464.25亩、龙泉片区约3710.01亩。
第五条 分地块目标任务
(一)凤凰片区
改造范围:用地面积约2115.29亩。具体为:1.凤凰片区地块一,占地面积约168.16亩;2.凤凰片区地块二,占地面积约57.69亩;3.凤凰片区地块三,占地面积约1332.36亩;4.凤凰片区地块四,占地面积约557.08亩。房屋拆迁和回迁房建设根据实际进行确定。
(二)太平片区
改造范围:用地面积约19464.25亩。具体为:1.太平片区地块一,占地面积约1086.66亩;2.太平片区地块二,占地面积约852.99亩;3.太平片区地块三,占地面积约1692.01亩;4.太平片区地块四,占地面积约2131亩;5.太平片区地块五,占地面积约3838.33亩;6.太平片区地块六,占地面积约1713.13亩;7.太平片区地块七,占地面积约981.27亩;8.太平片区地块八,占地面积约377.23亩;9.太平片区地块九,占地面积约130.07亩;10.太平片区地块十,占地面积约6661.56亩。房屋拆迁和回迁房建设根据实际进行确定。
(三)龙泉片区
改造范围:用地面积约3710.01亩。具体为:1.龙泉片区地块一,占地面积约241.66亩;2.龙泉片区地块二,占地面积约1167.92亩;3.龙泉片区地块三,占地面积约1308.1亩;4.龙泉片区地块四,占地面积约775.94亩;5.龙泉片区地块五,占地面积约22.82亩;6.龙泉片区地块六,占地面积约170.35亩;7.龙泉片区地块七,占地面积约23.22亩。房屋拆迁和回迁房建设根据实际进行确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要求
第六条 组织机构的设立
昭阳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规定,组建强有力的棚户区改造组织机构,根据工作实际与省建工集团及省城乡投共同组建棚户区改造相关实施机构。
第七条 相关单位职责
1.市直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指导昭阳区开展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2.昭阳区人民政府: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征收、整理、收储;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参与安置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成本核算、质量监督等工作;负责房屋拆迁安置及过程中的维稳工作;负责安置区建成验收后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做好对应市级部门的相关配合工作。
3.省城乡投:按合同约定,负责昭通中心城市区棚户区改造的融资工作(包括筹集项目资本金),在公司内单独设立昭通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专户,做到依法依规、专款专用,接受市棚改领导组和昭阳区人民政府的监督审查;报送还款计划,编制棚户区土地一级整理规划;核定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并按进度拨付;对于还款剩余部分资金,可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土地一级整理;安置房建成验收后移交昭阳区人民政府;跟踪国务院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及云南省分行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的导向,根据需要及时与市棚改领导组沟通;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安置房项目,保证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合法完备,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符合各类施工规范标准,做到建成后一次性验收合格;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实施方式
按照总体打包、分项实施、循环推进、资金归集的方法逐年滚动实施。
(一)总体打包:按照《昭通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开发协议》,充分发挥政府资源、资产、信用和建工集团资本、技术、市场的优势,由建工集团负责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资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款、土地整理和安置房建设及其资金的落实。
(二)分项实施:分项目进行融资贷款,分片区分项目分期实施棚户区改造,保证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安置房建设平稳有序,确保资金动态平衡。
(三)循环推进:昭阳区人民政府和省城乡投制定项目实施及开发计划,根据融资贷款情况和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进度时序,推进整个城市棚户区改造。
(四)资金归集:昭阳区人民政府设立棚改专户,归集中央及省市棚户区改造配套补助资金、征地拆迁专款和办公经费。
第九条 改造计划
根据项目融资工作进展,每年年初由昭阳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改造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审核,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征地、拆迁
建设任务及用地计划确定后,省城乡投将昭阳区估算的征地、拆迁等费用拨棚改共管专户。昭阳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拨付资金。项目辖区办事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第十一条 用地供应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昭阳区国土分局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土地报批、供地和相关业务,由区土储中心委托省城乡投对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整理,对整理完毕的土地按计划出让,净收入进入共管账户用于偿还投融资本息。
第十二条 安置房建设
省城乡投收到安置房建设任务后,保证在合理工期内建成验收交房,并将建成验收后的安置房移交昭阳区人民政府,昭阳区人民政府在接收安置房后有序推进回迁安置工作。
第五章 成本控制、贷款偿还及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成本控制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造价按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云南省相关政策文件、云南省相关计价文件规定及云南省价格信息、昭通市相关计价文件规定及昭通市价格信息计算,价格信息上未明确的主材、设备、绿化树木等,由昭阳区和省城乡投共同询价、协商确定。
(二)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由昭阳区人民政府和省城乡投共同协商确认。
第十四条 融资方案概况
省城乡投按照与昭阳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棚户区改造合作开发协议,以整体规划、综合开发、优先安置、统借统还、分期实施的模式、将项目并入《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整体向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进行融资。在取得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对大项目的立项、可研、土地、环评原则性批复后,国开行按照“整体评审,统一授信”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各子项目获得贷审会审批通过后,办理完备开发银行要求的融资要件后,签订贷款合同实现放款。
第十五条 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按融资机构要求比例共同筹集。项目资本金由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回收再贷资金、双方自筹资金构成,采用其他方式融资的,根据融资要求,昭阳区人民政府与省城乡投协商筹集项目资本金。
第十六条 贷款偿还
(一)还款来源
1.棚改偿债资金共管账户土地收入;
2.省城乡投配套商业设施的销售收入;
3.安置房的销售收入;
4.其他依法依规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二)昭阳区人民政府配合省城乡投还款,并负责协调还款资金及时划拨。
第十七条 项目融资成本界定
(一)融资成本包含范围
项目融资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及资金使用费,融资成本进入项目成本。主要包括:
1.省城乡投向融资机构贷款产生的利息及费用;
2.昭阳区争取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利息及费用;
3.昭阳区人民政府采用其他融资形式产生的利息及费用;
4.昭阳区人民政府与省城乡投资金借支产生的利息及费用;
5.其他融资费用。
(二)融资成本确认时间及依据
融资利息:依据省城乡投与融资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贷款进入金融机构贷款专用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定期确认计息单;采用其他融资方式的根据有关合同相关条款、资金占用时间计息。
第十八条 收益分配
在归还完国开行的贷款本息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
昭阳区人民政府和省城乡投设立共管账户及偿债资金专户,共管账户首先确保当期贷款本息扣款,其余资金可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昭阳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