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昭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各级定价权限。《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定价部门为“授权州市人民政府”的,由市人民政府定价;定价部门为“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的,除“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定价权限按《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执行外,其余一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定价。
二、明确工作负责部门。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除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由本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本级城乡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本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余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清理规范价格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云南省定价目录》,全面清理现有涉及价格管理的政策文件,及时对不符合《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予以废止或修改,并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附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
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pdf
附件:云南省定价目录.pdf
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