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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2024年第三季度涉旅典型案件通报

发布时间: 2024-10-10
来源: 昭通市文化和旅游局

案件一

一、案件名称:赌博案

二、案件情况:2024年08月15日15时,来自四川省宁南县的游客陈某贵在巧家县玉屏街道咪吐村游玩时,来到程某忠家门口院坝内持现金用骰子以猜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给予陈某贵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共有赌资八万五千一百元的处罚。

五、处罚单位:巧家县公安局

六、处罚时间:2024年08月16日

 

案件二

一、案件名称:永善县格林宾馆涉嫌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住宿旅客监护人信息案

二、案件情况:2024年06月20日,永善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巡查时,发现孔某平(女)经营管理的永善县格林宾馆,不按规定登记228房间住宿旅客信息,未严格落实公安部: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未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住宿旅客杨某欢(女、14岁)身份信息。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四、处罚结果:对孔某平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五、处罚单位:永善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

六、处罚时间:2024年09月09日

 

案件三

一、案件名称:镇雄县何家旅馆违反“四实登记”入住旅客信息案

二、案件情况:2024年09月14日,镇雄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民警查处旅馆经营人员因旅馆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电脑损坏未按规定“四实登记”入住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当事旅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两百元。

五、处罚单位:镇雄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

六、处罚时间:2024年09月25日

 

案件四

一、案件名称:廖某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案

二、案件情况:2024年08月07日廖某明驾驶云CD29111号车辆,该车核定载座5座,车上共计载有2名乘客。该车从威信县城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目的地为扎岭村,车上两名乘客已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向当事人支付20.00元乘车费用,共计40.00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四、处罚结果: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五、处罚单位: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    大队

六、处罚时间:2024年08月12日。

 

 

案件五

一、案件名称:冯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二、案件情况:2024年08月26日15时,冯某所有的云 CD9489*小型汽车由驾驶员行驶到昭阳区三角地时,发现有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记录。

三、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昭阳区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段公共客运管理大队

六、处罚时间:2024年08月26日 

 

 

 

案件六

一、案件名称: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一案

二、案件情况:2024年09月15日,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李某玲)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昭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巧家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该大队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昭交综巧罚简(2024)0007号)。

三、法律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四、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两百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巧家县交通运输局、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巧家大队

六、处罚时间:2024年09月15日

 

案件七

一、案件名称:杨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二、案件情况:2024年05月02日15时25分,县文旅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电话投诉举报:杨俊家旅行社在带团去马树,有2辆大巴车,没有导游也未签合同,并通过微信提供了视频、照片等材料。2024年05月02日16时43分,举报人再次反映2辆大巴车正在马树回巧家县城的路上,其中一辆大巴车车牌号为云C40980。巧家县文化和旅游局联系巧家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2024年05月02日17时55分,2辆大巴车在巧家县移投大厦东侧停车下客时与执法大队人员相遇,现场有2辆大巴车,一辆车牌号为云C40980核载38人,实载33人,另一辆车牌号为云C41206核载39人实载37人,共计实载70人,乘客黎某富和张某梅自称是云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巧家门市部的领队,不能提供游客名单、旅游合同等相关资料。云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巧家门市部的以上行为疑似非法组织旅游活动,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三、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六百四十元;2、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五、处罚单位:巧家县文化和旅游局

六、处罚时间:2024年07月10日

 

 

案件八

一、案件名称:云南海外国际旅游集团旅行社有限公司

昭通门市部涉嫌签订合同不规范案

二、案件情况:2024年7月17日14点05分,区文旅局执法人员陈好、蒋忠梅、余汶倬在对云南海外国际旅游集团旅行社有限公司昭通门市部开展执法检查时,由该旅行社门市部宣传招徕的客人杨某芬一行34人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大美腾冲5晚6日游”行程,门市部提供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旅游合同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5.被委托人范的身份证复印件1分;6.授权委托书1份;7.云南海外国际旅游集团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三、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五项

之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鉴于该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旅行社积极配合整改,我局决定通过简易程序给予云南海外国际旅游集团旅行社有限公司昭通门市部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昭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六、处罚时间:2024年07月17日 

 

 

 

案件九

一、案件名称:昭阳区闽浙水产品经营部牛蛙抽查不合格案

二、案件情况:2024年05月23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昭阳区闽浙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所抽样品经谱尼测试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昭通市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处罚时间:2024年09月10日 

 

 

案件十

一、案件名称:鲁甸县文屏镇某副食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二、案件情况:2024年08月13日,鲁甸县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行业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对位于鲁甸县文屏街道(某副食店),存在过期食品情况。

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1.没收“五得利保筋特精小麦粉”3袋、“旺旺乳酸菌”3瓶、“青芥辣”2盒;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五、处罚单位: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处罚时间:2024年09月09日

 

 

案件十一

一、案件名称:彝良县天某副食店销售过期食品、化妆品案。

二、案件情况:2024年06月20日彝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曾某开设在彝良县角奎街道凯丰路56号的“彝良县天某副食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巧味巧辣子鸡”10袋(70克/袋)、“味双居辣子鸡”2袋(70克/袋)、“君仔素牦牛肉”2袋(218克/袋)及“雨洁森林木香型男去屑洗发水”1瓶(400ml/瓶)已超过保质期和限期使用日期,该副食店构成销售过期食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该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四、处罚结果: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过期商品、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罚款四千元、销售过期化妆品行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处罚时间:2024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