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处罚事由 | 法律适用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 结果 | 处罚决定时间 | 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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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卫医罚〔2024〕23号 | 聂*梅 | 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 违反《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 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予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4年8月30日 | 60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
2024082712083053419103 | 永善云尚美发店 |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 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4年8月27日 | 60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
2024082711241653444203 | 永善莲富宾馆 | 未按规定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 | 违反《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4年8月27日 | 60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
昭卫医罚〔2024〕20号 | 陶*娇 | 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 违反《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 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予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4年8月5日 | 60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