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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 2024-05-09
来源: 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处罚事由

法律适用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

结果

处罚决定时间

救济途径

昭卫医罚〔2024〕1号

王明均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9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日

60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昭卫医罚〔2024〕6号

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

违反《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五条第(一)、(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6日

60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昭卫医罚〔2024〕3号

昭通市中医医院

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6日

60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昭卫医罚〔2024〕4号

杨夏蓉

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2日

60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昭卫医罚〔2024〕5号

钱元洲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医用耗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的规定。

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0元,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2日

60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昭卫医罚〔2024〕2号

胡明远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医用耗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的规定。

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0元,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2日

60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