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回答
为了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条例规定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4、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5、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同时,考虑到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不具有外部性,对公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过程性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不具有确定性,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通常涉及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
http://www.gov.cn/zhengce/2019-04/15/content_5383135.htm
2021-06-25
6206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第一章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21-06-25
3215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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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4
2024-0722
2024-0719
2024-0718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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